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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預立遺囑 順利實踐遺願

一 輔導會呼籲榮民在世時完成合法遺囑 如有疑義可透過榮服處或榮家協辦 一 (本報訊)輔導會日前辦理某位單身亡故榮民善後案件時,因該榮民生前結婚後,未將配偶子女依法定程序辦理收養手續,亡故前又未預立遺囑將遺產贈與配偶子女,致該子女雖與榮民互動良好,且對其甚為關心照顧,但因該子女依法非屬民法第一一三八條所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可接受遺贈,致無法繼承其未辦理收養關係之繼父遺產或遺贈。 輔導會表示,為避免榮民因往生前未完成合法有效收養程序或預立遺囑,無法實現遺願,輔導會各附屬機構將加強向單身榮民宣導,如果對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或乾兒子、乾女兒及其他居住大陸未符法定繼承人身分之親屬
(如親【表】姪兒、姪女…等),希望有所回饋或照顧,即可依收養或遺贈方式,完成自己的心願。榮民辦理收養及預立遺囑時,如有疑義,可透過榮服處或榮家(自費安養中心)法律顧問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