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政府為提升國防戰力,鼓勵軍人長期從事軍旅工作,於是對支領退休俸的退役軍人家屬施以至戶籍所在地之水電公司辦理水電優惠補助之措施,使他們在退伍後家屬亦能獲得國家妥善照顧,減輕生活負擔。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後稱本會)因組織法施行,自民國102年11月1日新增業務單位「退除給付處」,專責掌理國防部移撥「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及作業費預算編列與發放業務」,並於103年8月正式完成承接執行退除給付發放任務,有關備除役軍人眷屬之用水用電優待,乃循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國防部於104年9月30日公布「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109年12月31日止),本會即依該條例第5條規定,會同經濟部訂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據以執行。
民國105年8月1日起為提升申辦服務之便利性,改由各縣市榮服處採單一櫃檯辦理上述辦法之人員家屬申請用水用電優待的服務,自此不再需要兩地(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奔走。
為提供更完善之服務品質,本會於民國107年5月2日完成建置「退休俸人員家屬水電優待」線上申辦系統,於全球資訊網首頁線上服務區塊或「便民服務」之「線上申辦及查詢」項下即可點選申辦,免除出門及等候辦理時間讓申辦水電優待更加便捷。
然因應「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將於109年12月31日施行屆期,依同條例第五條授權訂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亦應同步廢止,而當時實務之水電優待以一個供水(電)戶為限,又以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配偶、父母或未婚子女)為適用對象,以致於退除役官兵有喪偶且無家屬、離婚有成年子女或單身等情形時,即無法享有水電優待,本會為持續落實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其應享權益,參照暫行條例第五條之立法意旨,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一,於維持一個供水(電)戶之前提下,將退除役官兵本身納入適用對象,以符合實需,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
本會依據上述輔導條例之規定於民國110年7月15日與經濟部完成會銜發布「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追溯自110年1月1日生效,除相關作業及補助方式延續原有之作法外,更將優待補助對象擴及領有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退除役官兵本人,周全退役官兵(眷屬)服務照顧。
本會退除給付處未來將持續檢視各項服務事項,為退役袍澤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