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處理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居留問題 一、政府基於人道考量,並為落實「生活從寬、身分從嚴」循序漸進政策,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調整大陸配偶來臺制度,除加強保障大陸配偶在臺生活的便利性外,並合理調控外來人口的移入,將大陸配偶移入納入移民政策,以有效因應兩岸人員移動事宜,增加兩岸婚姻之穩定性,兩岸條例修正草案業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經總統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公布,相關修正條文並經行政院分別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有關大陸配偶來臺問題,依修正後之兩岸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配偶,結婚後得申請進入臺灣
地區團聚;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產子女者,得申請來臺依親居留;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滿二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另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本會業會同內政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