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故經海基會發給證明之大陸公證書,除有相反之證據外,可以認定大陸地區所製作之公證書為真正,而得作為法院或政府機關認定之依據。惟該公證書是否的確為該公證處所製作及該記載之內容是否屬實,主管機關仍然可以本於職權審核,如有疑義,並得請海基會再予查明。 依據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所簽訂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目前雙方相互寄送之公證書副本以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及專業證明等十四種為限,必
須涉及上開種類的公證書始得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經海基會核對申請人提出之公證書正本與大陸所寄來副本後,如果屬實,海基會即發給證明。如當事人提出申請時,公證書副本已寄達海基會,則可予一至二日內完成驗證;如海基會尚未接獲公證書副本,則將於副本到達後儘速完成驗證,以利當事人使用。 海基會地址為:台北市民生東路3段156號宏泰大樓16樓,電話為:02-27187373。櫃台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