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榮民文化網

融洽生活
融洽生活
攜手開創未來
攜手開創未來
老榮民已在這兒落地生根 在和諧的社會裡,早忘了昔日的紛亂 他們欣喜地奉獻、耕耘,只因為愛國、愛家園.....
:::

是否所有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均需按捺指紋

作者:摘錄陸委會答客問
一、鑑於兩岸通婚數量呈現逐年成長趨勢,大陸配偶來臺亦形成龐大的外來移入人口,實務上亦產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後行方不明、非法工作等違法事件。為建構移民管理機制及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考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於92年修正時,即參照國外及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有關外國人來臺之管理方式,增訂第10條之1,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主管機關內政部並依兩岸條例授權,訂定「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自94年9月1日起執行按捺指紋作業。 二、依上述兩岸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有關大陸地區人民
進入臺灣地區應按捺指紋,係指來臺團聚、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因此目前並未包括來臺探親、探病、專業交流、商務活動及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