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數的情形,係臺灣人前往大陸,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以下為基於臺灣人的立場,介紹如何赴大陸辦理與大陸人民結婚手續:
一、持戶籍謄本辦理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
為了先認定雙方結婚之合法性,避免假結婚、重婚或近親婚問題,兩岸婚姻亦如異國婚姻一般,需要事先在臺灣辦理單身證明及非親屬證明。首先,申請人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去戶政事務所說要辦理兩岸結婚用,他們就會幫你做好需要的份數),將申請好的
戶籍謄本,及雙方之身分證(大陸人民係提出大陸之身分證),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公證處申請單身證明及非親屬證明。
臺灣之公證處除交給申請人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各1份外,亦會另寄一份前開文件,至大陸地區配偶戶籍地之公證處(流程約20至30天),以供核對真偽,辦理結婚登記前可先電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配偶戶籍地公證處是否已收到相關文件。而申請人所持有之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效力僅三個月之期限,逾期須重新辦理,請留意。
二、前往大陸辦理結婚登記與公證:
確定前開文件已送至對方公證處後,申請人
即可持前開證明、護照、身分證、台胞證前往配偶戶籍地,同時配偶亦需在當地事先辦妥單身證明及非親屬證明,並持戶口簿、身分證,共同先至公證處或公證員協會辦理文書驗證手續後,攜帶二人合照及體檢表,至當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當場並有窗口進行口試。
取得結婚證書後,再持該證書至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一份交給申請人、一份寄回臺灣海基會(約20天)。如同前開單身證明與非親屬證明,申請人一樣可以先打電話至海基會,確認結婚證書是否已寄達。
三、回到臺灣辦理結婚公證書之驗證及申請大陸配偶團聚
確定結婚證書送至
臺灣海基會後,先攜帶身分證及結婚證書前往海基會辦理驗證。
通過驗證後帶著公證書至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入臺手續,移民署收件後會安排時間面試臺籍配偶(請事先準備面談資料,面試官會調查兩人關係),面談通過後五個工作日內核發入臺旅行證,在臺停留有效期暫時核發一個月。請將該入臺旅行證寄給大陸配偶,由大陸配偶持該證前往戶籍所在地之公安局入出境管理處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四、大陸配偶來臺面談及團聚
大陸配偶第一次入境需購買往返機票,持入臺旅行證副本在香港轉機時,至機場內中華旅行社櫃台換入臺旅行證正本後,即可
搭機來臺。大陸配偶入境後會直接在機場接受面談,面談通過後入臺旅行證有效期將當場被延長至半年;若未通過可能會先允許入境,一個月停留期滿前,需赴內政部移民署接受再次面談;被面談官員認為假結婚嫌疑重大者有可能會不許入境、立刻遣返。
自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迄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流程大約4至5個月的時間。記得於面談通過後30日內將入臺旅行證及結婚公證書至戶籍單位辦理結婚登記,並於15日內至管區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前開入臺旅行證於面談通過後,於到期前1個月,至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延展,最多可延長至2年,團聚滿2年或已生育子女後,可進一步辦理依親
居留(4年,即可工作)、長期居留(2年)、定居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