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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姻緣—臺灣人民如何與大陸人民結婚?

作者: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律顧問郭美春律師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數的情形,係臺灣人前往大陸,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以下為基於臺灣人的立場,介紹如何赴大陸辦理與大陸人民結婚手續:
一、持戶籍謄本辦理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
    為了先認定雙方結婚之合法性,避免假結婚、重婚或近親婚問題,兩岸婚姻亦如異國婚姻一般,需要事先在臺灣辦理單身證明及非親屬證明。首先,申請人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去戶政事務所說要辦理兩岸結婚用,他們就會幫你做好需要的份數),將申請好的
戶籍謄本,及雙方之身分證(大陸人民係提出大陸之身分證),前往戶籍所在地之法院公證處申請單身證明及非親屬證明。
    臺灣之公證處除交給申請人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各1份外,亦會另寄一份前開文件,至大陸地區配偶戶籍地之公證處(流程約20至30天),以供核對真偽,辦理結婚登記前可先電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配偶戶籍地公證處是否已收到相關文件。而申請人所持有之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效力僅三個月之期限,逾期須重新辦理,請留意。
二、前往大陸辦理結婚登記與公證:
    確定前開文件已送至對方公證處後,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