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經朋友介紹,赴大陸四川娶了位大陸女子陳某為妻,結婚返臺後,向有關機關申請妻子陳某來臺團聚,妻子來臺與某乙生活一段期間後,某乙與妻子經常為日常生活瑣事而爭吵,令某乙困擾不已;某日妻子不告而別返回大陸,某乙想與妻子解除婚姻,惟妻子已返回大陸,某乙應如何與大陸配偶辦理離婚手續?
隨著兩岸交流日益密切,兩岸聯婚逐年增加,惟因兩岸分隔分治多年,兩岸人民在生活習慣及處理事情理念上難免有些隔閡,衍生出許多家庭及社會問題。而兩岸婚姻問題肇因男女心態、來臺生活適應不良等問題,使得兩岸婚姻離婚率亦相對增加。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後如擬離婚,離婚程序可分為在臺或在大陸辦理兩種,茲簡述如下:
一、在臺灣地區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及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等資料至臺灣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離婚登記,兩願離婚始生效力。於辦妥離婚登記後雙方持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向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由大陸配偶持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返回大陸辦理離婚登記事宜。
(二)判決離婚:大陸配偶具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者(如重婚者、與人通姦等),臺灣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至戶務事務所
辦理離婚登記。
二、在大陸地區離婚
(一)協議離婚:雙方至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臺灣當事人持該離婚證,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地區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載之離婚日期為準。
(二)調解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可提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暨簽發予離婚兩造之送達證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後,向臺灣地區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
(三)判決離婚: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可提憑大陸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再經臺灣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為準。